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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是亲友之间因日常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悔过,积极赔礼道歉,并取得其女儿廖某乙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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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该案属于邻里纠纷,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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