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