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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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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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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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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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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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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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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马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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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刘岩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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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责任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责任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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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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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高远)(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违反《安全生产法》,但与重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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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保国)(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被不起诉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孙敬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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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又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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