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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