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老年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实施了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行为,但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均未达到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倪**作出不起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明知其从事工作的公司提供给大众的游戏软件被用于赌博,仍积极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广告推广,并放任该软件游戏传播,同时为游戏提供运营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2700元已上缴西峡县财政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