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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占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考察罪犯卢某占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卢某占在服刑期间获得五次监狱表扬,但考虑到罪犯卢某占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某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勇审判员 庄艳梅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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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害人张书云系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25576×5=127880元,支付医疗费共计45367.33元,均已超出交强险项目分项额度。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应在分项额度内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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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聂某某事发后积极拨打120电话在现场救助伤者,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对聂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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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亲属已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兑现,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丁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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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某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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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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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已支付死者丧葬费人民币15000元。并且已支付附带民事原告人蒲某某、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蒲某某、王某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原告人蒲某某、王某某自愿撤回对李某某、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起诉,附带民事原告人蒲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险一份,故附带民事被告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0000元范围内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蒲某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乙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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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虽在现场等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投案情节,故辩护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丁聚强、余付英、海某、海金梦、海金麟自愿撤回民事起诉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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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世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事故发生后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案发后能与被害人丈夫积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如被害人有其他近亲属主张赔偿权利,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骆某某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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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被告人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房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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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认罪,并积极赔偿周某某近亲属,对吴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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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被告人李某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均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均认罪、悔罪,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190000元,已兑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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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王某、袁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某在原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李某某所驾驶的豫95220号客车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策所有,挂靠于南阳九州龙腾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在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梁策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应当在其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486637元,应当先由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下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关于原判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对民事赔偿数额进行计算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计算数额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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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被告人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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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对李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新楹的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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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使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关某已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关某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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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对关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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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对黄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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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逃逸、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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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已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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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邓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确认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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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至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冯某某也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冯某某经所在社区评估,冯符合缓刑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给社区带来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由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事实发生了变化,量刑部分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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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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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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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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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尹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5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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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孟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8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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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对张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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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五人重伤、多人轻伤及巨额财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死伤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正在与相关人员协商,对刘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范成然人民陪审员杜德文人民陪审员闫宏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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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且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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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巴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巴某某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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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肇事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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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兑现了约定的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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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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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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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附带民事部分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刑二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李申党经济损失180326.8元。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附带民事部分程序错误。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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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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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能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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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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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娇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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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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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辩称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不成立,应当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经过庭审查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称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认罪的,不应认定自首,故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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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河南省沁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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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小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小某能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康小某判处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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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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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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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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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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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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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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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未入户登记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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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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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耿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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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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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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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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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晓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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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香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香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香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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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万强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在车辆侧翻的情况下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尹万强能够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万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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