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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失地农民,且已退还领取的全部养老金,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