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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在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与他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以及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经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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