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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在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与他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以及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经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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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二人死亡、五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称有自首情节,因被告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做了前后不一的供述,本院对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不予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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