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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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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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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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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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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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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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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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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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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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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因琐事引发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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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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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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