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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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