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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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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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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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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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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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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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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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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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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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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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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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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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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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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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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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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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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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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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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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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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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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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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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顾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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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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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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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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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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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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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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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施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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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由海安市农业农村局予以行政处罚。 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浮子筏1艘、鳗鱼苗网4张解除扣押,移送海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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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积极缴纳环境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王某甲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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