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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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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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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岑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但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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