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退赃款由该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退赃款人民币53760元,由该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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