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本案系亲属之间因琐事引发的冲突,被害人对冲突引发有一定过错,事后王某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顾某甲因民间琐事纠纷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环节达成刑事和解,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亲属之间因琐事而引发,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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