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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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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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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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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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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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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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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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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敲诈勒索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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