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袁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徐某某通过其家属先后二次主动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部分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拥军所称的原判决对自首从宽幅度偏小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对徐某某的自首、初犯和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原审判决量刑时已作充分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超过十二周岁人员,夜间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现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树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树立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树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其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理。被告人谢树立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刑罚,却未能引以为戒,现又因驾驶重型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虽然已作出赔偿,但为了惩罚教育其本人,也给他人以警示,不宜再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未做到安全驾驶,在右转弯过程中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导致被害人胡某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在肇事后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人戴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时通过路口,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其所驾机动车侧翻并砸压被害人胡某,同时碰撞被害人谢某所驾车辆,导致被害人胡某死亡,被害人谢某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且被告人韩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胡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作为驾驶从业人员,本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邱某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情况措施不当,所驾车碰撞其他车辆,导致被撞车辆内的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主动报警,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后主动返回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均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可对被告人邱某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碰撞前方车辆,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知道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滞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本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故对辩护人的缓刑建议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对前方路面动态未注意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在肇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证驾不符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逸,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对方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XX新提出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XX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耿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耿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殷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肇事后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赔偿事项达成刑事和解,对其可从宽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立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巩立富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巩立富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事发后委托他人拨打“120”电话,后对唐某替其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未提出异议,其归案具有一定的自愿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所驾车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未办理行驶证,且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仅进行了部分赔偿,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王某不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施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口疏于观察,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任支援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任支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支援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初字第0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亚军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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