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后交警处理,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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