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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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