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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打架斗殴轻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予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澳县人民法院起诉。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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