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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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