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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行为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身份的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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