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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