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得他人财物共计11000元,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果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多次骗得他人财物共计44000元,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如果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多次骗得他人财物共计20000元,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果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多次骗得他人财物共计19000元,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果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得他人财物共计8000元,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果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情节,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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