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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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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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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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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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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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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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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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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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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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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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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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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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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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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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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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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盗窃)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盗窃)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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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盗窃)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盗窃)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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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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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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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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