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七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七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朴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辜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信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