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