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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干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干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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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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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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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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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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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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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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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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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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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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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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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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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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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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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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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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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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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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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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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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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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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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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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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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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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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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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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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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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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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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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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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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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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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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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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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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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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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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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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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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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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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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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云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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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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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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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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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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