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伙同他人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坦白,依照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退赃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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