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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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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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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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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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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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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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