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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高 芳 审判员 袁美丽 书记员: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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