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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广州市**甲有限公司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