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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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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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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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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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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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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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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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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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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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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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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敬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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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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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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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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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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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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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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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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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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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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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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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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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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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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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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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制止被害人王某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在家庭暴力持续期间实施反抗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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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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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陈某某等六人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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