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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次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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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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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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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落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害人玉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落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害人玉某某本人也有一定过错。目前,被不起诉人落某某已经向被害人玉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以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关规定,对落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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