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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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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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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广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广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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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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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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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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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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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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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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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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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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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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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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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呷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呷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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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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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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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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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加之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闫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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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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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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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不良记录,具有悔罪表现。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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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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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经家属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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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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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系自首、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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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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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当事各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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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本案因民间纠纷而引起,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属轻罪。且吴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案发后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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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主观上有危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悔罪,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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