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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不良记录,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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