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以无某某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卯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其为获取利润,将该国家机关证件变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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