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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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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获得其中三家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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