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且安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卢某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卢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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