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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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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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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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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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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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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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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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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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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实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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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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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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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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