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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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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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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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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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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戊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戊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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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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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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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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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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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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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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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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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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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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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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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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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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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戌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戌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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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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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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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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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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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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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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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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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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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雷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雷某丙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雷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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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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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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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徒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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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丁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雷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雷某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雷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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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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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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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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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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