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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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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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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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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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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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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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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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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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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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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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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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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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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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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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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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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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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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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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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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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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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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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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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20 mg/100ml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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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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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实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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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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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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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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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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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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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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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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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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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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