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造成罗林死亡的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对造成罗林死亡的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在案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起事故发生时,罗林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且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因事故导致侧停于道路前方的沪EPXXXX车辆相撞。罗林的行为系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事故发生于凌晨且无道路照明的高速公路,沪EPXXXX车辆驾驶员在前次事故导致车辆侧停于两车道之间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对后来车辆进行预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亦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故案外人张某1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侵权法上的相应过错。至于被告安某公司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驾驶员张某1当时受伤,勉强才能爬下车,积极自救无力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本院认为法律鼓励公民在危急情况下积极自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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