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