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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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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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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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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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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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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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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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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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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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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原地等待公安机关,积极接受讯问,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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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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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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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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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梁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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