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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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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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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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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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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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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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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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