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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公司已补批林业用地手续,且进行了植被复绿及补缴相关费用,生态环境已得到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云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