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过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过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戴万某)(公开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万某)(公开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刘某乙价值3729元的iphoneXR手机一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罪之规定。鉴于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刘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为贯彻“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落实张军检察长“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对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刘某甲盗窃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刘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辆价值2693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盗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未造成损失,加之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春流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陈某某未拔车钥匙的绿佳牌电动车骑走,价值28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情节相对较轻,自愿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有悔罪表现;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罗某某iphone 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及时归还被害人被盗手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情节较轻;另外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未拔车钥匙的电动车骑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完成了24个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在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了24个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1月8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特别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7时30分许,驾驶电动车去坨圳村某家具厂上班的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行驶至南康区**街道南康中学东门公交站台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车钥匙,停放好自己骑乘的电动车后,将白色雅迪电动车径行骑走,并停放在住处楼下的停车棚内。案发后,被盗雅迪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60元。 2019年12月26日上午,民警在赖某某务工的家具厂内将其抓获。归案后,赖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侦查期间,赖某某亲属向张某某赔偿3000元,张某某对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