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华龙)(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华龙)(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起,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曹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当时手中抱了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孙子,为了防止自己被黄某某推倒进而伤到孩子,于是在黄某某推自己的时候用手拂了黄某某一下,用手拂黄某某的动作,是一种本能的防卫行为,主观上并非想要伤害黄某某身体。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相邻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堂兄弟关系,本案系因相邻纠纷引发,现被不起诉人方与被害人已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请求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理,为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情节较轻,被害方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罪悔罪,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