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他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却为其提供场地,上缴非法所得15065元,自己非法获利10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系初犯偶犯,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他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仍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系初犯偶犯,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