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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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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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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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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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