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事后能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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